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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为什么不能风险代理?

  《律师收费办法》第11条明确规定了婚姻案件禁止适用风险代理!究其原因是它们与社会公共利益、社会秩序和社会风尚,即公序良俗,关系密切。

  英美法系中一般只对家庭关系类案件中单纯的身份关系或请求给付抚养费、赡养费等费用的案件禁止风险代理。而根据我国《律师收费办法》,婚姻、继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等案件一律禁止风险代理。这样的规定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国国情和传统。我国古代“礼”制度的影响一直延至今天,对待婚姻中更是主张“宁拆十座庙,不破一门婚”。我国对婚姻关系的法律规定仍然更多的体现了传统的家庭观念!

  我国法律对离婚持谨慎的态度,遏止轻易离婚,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前先要调解,尽量挽救婚姻。离婚必须经过当事人的慎重考虑,离婚诉讼应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要考虑到社会的和谐稳定。而律师在风险代理上的逐利性,不仅有悖于传统道德观念,更可能成为双方调解和好、财产合理分割及维护子女利益的阻碍,且难以排除利益驱动的因素。

  因此,为了家庭和睦、社会和谐、保护弱者,风险代理必须被禁止离婚诉讼案件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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