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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为什么不能风险代理?

  从当事人的角度来说

  在刑事案件中,由于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律师可能出于追求个人经济利益的动机,采取不当行为,如威胁、恐吓当事人,夸大案件难度,甚至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这些行为都可能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风险代理可能损害司法公正:刑事案件的判决应基于事实和法律,而不是律师的经济收益。风险代理模式下,律师可能会因追求高额报酬而不择手段,包括与相关方串通、隐匿或毁灭证据,甚至勾结贿赂司法人员,这些行为严重损害了刑罚的严肃性和司法的公正性

  从律师的角度来说

  刑事案件结果的不确定性,也无法进行风险代理。在国家公诉机关指控犯罪的刑事诉讼程序中,公诉人指控的成功率高达90%以上,即使指控不成功的案件,也可能是取决于证据、事实以及司法人员的认知,未必是由律师的努力决定的。律师不可能把握刑事案件的结果,即便其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也无法确保通过努力就能使被告人无罪或罪轻。而风险代理把律师工作与成果绑定,增加了律师工作的压力,并把刑事案件不确定的风险不合理地分配给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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