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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海口律师时间:2020-07-02 09:23:20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琼0105刑初319号
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耿某,男,1981年1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海南琨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阳县,住海南省海口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1月4日被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1月1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曾小寿,北京盈科(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陈心睿,北京盈科(海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以海秀检一刑诉〔2019〕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耿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李相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耿某及其辩护人曾小寿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耿某跟王某等人在海口市××区一品轩酒楼喝酒,其喝了一杯多白酒。21时许饭毕,其独自驾驶×××号轿车从该酒楼出发回家,却途径永万路、南海大道、秀英大道行驶至金城雅舍小区西出入通道路段时,因酒醉人困,其停车后在驾驶位上睡着直至被交警查获叫醒,后交警带其至海医附院抽血检测。经检测,其当时血液酒精浓度238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耿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保全决定书、清单、查获经过、受案登记表,现场方位示意图等书证,证人王某、耿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耿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电子数据,微信截图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耿某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耿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且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耿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耿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 陈 斌
书记员 :彭伟竞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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